1、曠課認定:
(1)未經請假的或請假手續無班主任或任課教師簽名的,均以無故曠課論處。
(2)遲到、早退15分鐘以上累計3次按曠課1節論處;
遲到、早退15分鐘以內,累計5次按曠課1節論處。
(3)住宿生晚寢曠寢一個晚上按曠課6節論處。
(4)無故不參加勞動、社會實踐活動及學校組織的集體活動,一律按曠課計算,曠課節數按活動時間每小時折合1學時計算。
2、處理條例:
(1)對無故曠課的學生,班主任應及時與家長取得聯系,共同加強教育。
(2)曠課累計超過5節的,學生管理干事要采取個別批評教育,責成學生寫出深刻認識,并要求學生家長寫出對學院處理的意見,要求學生家長采取有效辦法,加強教育與監督并保證子女按時到校學習。
(3)曠課累計超過10節的,由學生處進行個別教育,并予以警告、嚴重警告、記過、留校察看、勸退或開除學籍處分,并分別記入學生學籍檔案、學生綜合素質評價。
①一學期累計曠課達到10學時者,給予警告處分;
②一學期累計曠課達到20學時者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;
③一學期累計曠課達到30學時者,給予記過處分;
④一學期累計曠課達到40學時者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;
⑤一學期累計曠課達到50學時者,視情節給予勸退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四、相關記錄及統計管理
1.《請假條》:由班主任或舍務教師保管。
2.《上課出勤記錄表》:由任課教師或班主任確認后簽字并報學生管理干事。
3.《間操出勤記錄表》:由學生管理干事記錄并保管。
4.《活動出勤記錄表》:由學生管理干事記錄并保管。
5.《班級周考勤表》:由班主任匯總并簽字后于每周五下午三點前報學生管理干事。
6.《學校周考勤統計表》:由學生管理干事每周一上午報學生處處長。
7.《學校月考勤統計表》:學生處于每月3日前上報分管副院長。
8.《住宿生離校登記表》:住宿生周末、中秋、國慶節等假期回家者,必須到舍務管理教師處填寫《住宿生離校登記表》,由舍務管理教師簽字確認后交總務處留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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